財經365訊 東北電氣10日早間披露涉訟事項。據公告,公司于2017年7月5日收到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及起訴狀等相關訴訟材料。
原告沈陽市鐵西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請求法院判令東北電氣向原告償付欠款2,853萬元、利息7,788,690元以及違約金1,426,500元,合計共:人民幣37,745,190元。請求法院判令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為東北電氣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請求法院判令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為東北電氣、沈高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公告顯示,2007年5月9日,原告沈陽市鐵西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與第一被告東北電氣以及第二被告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簽署了《關于沈高職工安置事宜協議書》,該協議約定職工安置費由第一被告負責籌資與支付;2008年6月30日和2008年11月28日,原告與第一被告以及第二被告簽署《關于妥善解決沈高職工安置問題協議書》和《關于妥善解決沈高職工安置問題協議書之補充協議》,約定職工安置費用合計為13,239萬元;同時約定由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就第一被告應付的職工安置費用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截至2011年7月7日原告共收到10,386萬元,仍有2,853萬元職工安置費未收到。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法院依法判決第一被告向原告償還全部欠款2,853萬元,利息7,788,690元以及違約金1,426,500元,合計為人民幣37,745,190元;申請第二被告對第一被告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申請第三被告對第一被告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