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 8月4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原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受賄案,對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姚中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獲批銀行貸款、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過其弟姚中全(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3619.62085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中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姚中民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姚中民,男,漢族,1952年6月生,河南淮陽人。北京河南企業商會名譽會長。1977.09遼寧財經學院(現東北財經大學)基建經濟系基建財務與信用專業大學本科畢業,1996.12中南財經大學(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投資系投資經濟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
簡歷:
1985.05——1989.06 中國建設銀行河南分行黨組成員、副行長;
1989.06——1992.06 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
黨組副書記、副行長(主持工作);
1992.06——1993.04 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行長、黨組書記;
1993.04——1994.01 河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1994.01——1998.03 國家開發銀行黨組成員、副行長、紀檢組組長;
1998.03——1998.06 國家開發銀行黨組副書記、副行長、紀檢組組長;
1998.06——2008.09 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兼貸款管理委員會主任;
2008.09—— 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原標題: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原副書記姚中民受賄獲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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