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 《通知》提出適當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扶貧小額信貸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2個百分點以內的,可以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價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
對于貸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貧困戶,《通知》提出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前介入貸款調查和評審,脫貧攻堅期內,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無須償還本金,辦理續貸業務。
對確因非主觀因素不能到期償還貸款的貧困戶,《通知》要求幫助貧困戶協調辦理貸款展期。對通過追加貸款能夠幫助渡過難關的,應予追加貸款扶持,避免因債返貧。貸款追加后,單戶扶貧小額信貸不能超過5萬元。對確已發生的貸款損失,要按規定及時啟動風險補償機制,按約定比例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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