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發布的《2012-2016年民間借貸審判白皮書》顯示,民間借貸已形成專門產業,呈現職業放貸特征。這些人往往擁有大額資金調度能力,不僅直接出借資金,也常以公司名義向個人或企業放貸。另據報道,近日上海市檢察機關對兩起“套路貸”案件1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準逮捕。
近年來,民間借貸市場發展頗為紅火迅猛,正規信貸門檻的日益提高,讓民間借貸“買方市場”規模日趨壯大,而隨之而來的騙局、陷阱也越來越多,“套路貸”就是其中之一。形形色色的“套路貸”都是通過貌似合法的手段獲取非法的利益。套路貸是隱藏在“民間借貸糾紛”背后的違法犯罪,往往包含合同詐騙、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事實。
“套路貸”影響惡劣,不僅擾亂社會秩序,而且容易釀成社會悲劇。部分出借人通過社會人員上門催討債務,對借款人采取威逼、恐嚇、非法拘禁等手段,對于借款人現金方式的還款不予出具收條,甚至強占借款人房屋。其亂象之多,觸目驚心。
依法打擊“套路貸”,切實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勢在必行。一方面,相關職能部門應重拳打擊“套路貸”,加大監管力度,實施精準打擊。另一方面,應加快相關立法,填補相關的法律空白。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出臺《民間借貸條例》和《放貸人條例》,條件成熟時可出臺《民間金融法》,彌補民間借貸的法律漏洞,為民間借貸市場定規立制,防止“套路貸”通過訴訟變成合法債務,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此外,還要加強普法宣傳和金融知識教育,讓廣大民眾特別是老年人和在校大學生充分了解各類“套路貸”的操作手法,增強風險意識,提升自我保護能力。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這就要求我們在發展和管理民間金融的新階段,更加需要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民間借貸的突出問題。就發展民間金融而言,“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理念,要求我們依法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建立民間金融的法律體系框架,完善讓民間借貸既不出事又良性發展的法律機制。目前,民間借貸的立法明顯滯后于實踐,屈指可數的相關法律規則也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的立法缺陷;民間借貸市場監管也缺位,缺乏有效監管的民間借貸勢必像野草般野蠻瘋長。
為此,有必要盡快制定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完整規范的民間金融法,明確規定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貸形式、運作模式、資金投向、貸款額度、借貸期限、利率水平和糾紛處理方式等,引導民間金融走向法治化軌道。如數年前溫州市就出臺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為民間借貸立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地方立法范本。民間借貸要從無序的野蠻生長走向有序的理性發展,既要重拳出擊治理形形色色的“套路貸”亂象,也要加快立法填補法律短板,從制度層面根治“套路貸”亂象,真正把民間借貸納入法治軌道。(原標題:劉武俊:治理“套路貸”亂象還是要依靠法律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