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青年之所以為傳銷組織所蠱惑,傳銷組織不外是利用了其社會閱歷淺而求職心切的弱點;而“培訓貸”騙局之所以屢屢得逞乃至泛濫成災,也無非如此。
求職應聘若培訓需要貸款嗎?《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22條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云云。
由此可見,但凡正常的用人單位招聘,即便組織培訓,既不會也不得向求職者收取費用;更遑論要求求職大學生以貸款的方式支付培訓費用?這應該成為涉世未深的求職大學生的應聘常識。
所謂“培訓貸”,此指培訓機構與貸款平臺合作,由剛畢業的大學生以個人名義向貸款平臺貸款作為“培訓費”,該筆款項直接打入培訓機構賬戶,大學生無需出錢就能接受“培訓”。若是培訓機構純以“培訓”名義行之,且也罷了;問題就出在:諸多培訓機構是以“招聘、介紹工作”為餌,將求職大學生一步步誘入局中的。
此前媒體早有報道:數名95后到北京市“某科技公司”應聘UI設計師,糊里糊涂背上2萬余元貸款,到頭來無一人轉正入職,曾以為唾手可得的6000-8000元月薪成為泡影;而該公司其實只是批著科技公司外衣的培訓機構而已。在如今的調查性報道中,所涉培訓機構也無不如此:打著名企招聘幌子,實際卻是培訓機構,且有專人一對一給求職者洗腦……
按說,求職大學生剛出校門,一般無房無車等資產可資抵押,也未找到穩定工作體現償還能力,本是不具備消費性貸款資質的;可是“培訓貸”怎就發放得下來?“培訓貸”騙局涉及求職大學生、培訓機構、貸款平臺、銀行等多方;而據十多名被騙大學生表示:在貸款過程中,幾乎全是培訓機構一手包辦,沒有貸款平臺的工作人員在場,只需一通電話或簡單簽字就完成;可見有利益分肥機制在從中發揮驅動作用,由此貸款平臺放寬了對貸款人資質、身份的審核。
曾有教育貸業內人士介紹:培訓貸是小額消費貸的一種,多家貸款平臺都在切蛋糕,扮演銀行、保險公司等和培訓機構的中間角色,促成資源對接,從中收取服務費;曾代理多起培訓貸糾紛的牛彩紅律師則稱:個別貸款平臺與培訓機構聯合,以達到發放貸款獲取高息的目的,培訓機構則從中獲得一定比例提成。在事實上的多方合謀之下,求職大學生也就成了他們饕餮的對象;培訓機構、貸款平臺各取所需,而求職大學生剛出校門,工作沒找到不說,還欠下一屁股債。
“培訓貸”幾乎都發生在IT業培訓。有業內人士表示,IT“培訓貸”在各個流程上是沒問題的,也就是在法律上幾乎沒有什么可起訴的點;此說大謬不然。之所以集中發生在IT業培訓,無非是因IT業是朝陽行業且各種知識技術更新換代快罷了。但是,以“招聘、介紹工作”為誘餌的“培訓貸”,其實已涉嫌合同詐騙。
個中之邏輯再清晰不過。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用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數額較大的行為。若培訓機構“招聘、介紹工作”為真并輔以入職培訓,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及第22條規定,培訓費用就該由培訓機構一力承擔,哪怕這培訓費用是貸款貸來的,也該由培訓機構償還,而與求職大學生無關;若培訓并收取培訓費及與貸款平臺分肥為實,“招聘、介紹工作”為虛,僅是幌子,求職大學生培訓結束轉正入職無從兌現,那么,這就符合《刑法》第244條合同詐騙罪第3款“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的情形。而試問,明明是培訓機構,卻以IT企業的名義招聘,又有讓求職大學生轉正成IT企業職員的履約能力嗎?而且,這同時也符合該條第1款“以虛構的單位簽訂合同”的情形。(原標題:于立生:像打擊傳銷一樣打擊“培訓貸”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