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回遷房、政府性房源與人才公寓、人才住宅等,其保障對象并非傳統意義上的“窮人”。統計顯示,上述用途的房源已超過全部配建保障房的四分之三。很多專家均認為:目前保障房的概念已經泛化,幾乎已將所有政策性房源涵蓋在內,其居住對象中,“窮人”卻不多見。這再一次暴露了當前保障房政策的巨大問題。
上世紀末開始的經濟適用房,已被廣泛質疑,其背離了當時“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的初衷,低收入家庭很少能夠享有。經濟適用房甚至成為某些群體享受低于市場價買房的便捷途徑。2010年,媒體就密集報道過,“深圳4000套豪華經適房專供公職人員,分配價格不到市場價1/6。
隨后,要求加強廉租房建設的呼聲越來越高。在2006年,國務院頒布條例要求地方政府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但從實踐來看,現有的廉租房數量遠未能覆蓋所有符合標準人群,甚至被很多是不符合標準的家庭占用,成為經適房的翻版。
如今,房價高企,房子的問題已經成為中國最大、最焦點的社會問題之一。地方政府卻把保障房作為工具和利益牌來打,將各類政策性住房,都以“保障房”的名義包裝進來,作為解決公職人員的住房需求和吸引人才的優惠政策,從而完成自己的責任指標和政績。
從經適房到廉租房再到保障房,為何一再偏離初衷?事實上,保障房應該承擔的是對低收入人群的保障作用,而非其他。保障制度,作為普遍性的制度乃至托低性的制度,是社會公平的最重要載體,兼有低保、救助、安置等輔助措施,實現城鎮居民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今年1月初,住建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里,有了比較宏觀的解決思路。《意見》的指導思想是以建立購房與租房并舉、市場配置與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鎮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逐步轉向以租賃補貼為主。
從國際經驗來看,保障房就應該是保障低收入群體的,如新加坡的組屋制度。此外,高收入群體可以在市場上購買商品房,而暫時購買不起商品房的中等收入者則可以在租購同權的基礎上進行租房。如需吸引人才,還可以通過貨幣補貼等形式予以激勵,從而實現社會住房需求的平衡發展。(原標題:保障房需堅守保障底線,并非濫用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