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政府16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的意見》,指出受經濟增速放緩、電力供需形勢變化等因素影響,多個地區將會出現電力過剩情況(系統備用率大部分超過20%,直轄市超過40%),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刻不容緩。對此,《意見》提出工作目標,要求“十三五”期間全國依法依規淘汰關停不符合要求的30萬千瓦以下煤電機組,總計2000萬千瓦以上。
在此之前的2016年4月,發改委能源局連續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煤電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通知》、《關于促進我國煤電有序發展的通知》、《關于建立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機制暨發布2019年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的通知》三份文件,其中第一份對煤電行業的“落后產能”進行了界定,應該包含“不符合要求”之義。這包括:
1.單機5萬千瓦及以下的純凝煤電機組;大電網覆蓋范圍內,單機10萬千瓦及以下的純凝煤電機組;大電網覆蓋范圍內,單機20萬千瓦及以下設計壽命期滿的純凝煤電機組;
2. 改造后供電煤耗仍達不到《常規燃煤發電機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8-2013)規定的機組(不含超(超)臨界機組);
3.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且不實施環保改造的煤電機組,特別是單機30萬千瓦以下,運行滿20年的純凝機組和運行滿25年的抽凝熱電機組。
相比之前諸多文件“曖昧”的表達,這一標準的明確無疑意味著一個巨大的進步,是減少政府自由量裁、消滅“戰場指揮官”范式的必要步驟。
拋開“法無追溯”的基本法律原則不談,這些標準的確定,其背后的價值標準往往也是需要討論的。標準暗含的價值觀是什么?不同標準之間是否存在互補或者沖突?合理的價值標準是什么?這將是本文的討論主題與接下來的內容。
在此基礎上,本文將針對“落后就往往意味著要關停”的常態思維與做法,分析為什么這樣是不符合經濟邏輯的。
本文分析認為:基于全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價值標準,目前新建的(比如最近5年)大規模60萬千瓦及以上、高參數超(超)臨界機組是目前中國煤電序列(fleet)中的“落后產能”;那些小規模、已經完全收回投資,并且可能更加具有靈活性的小煤電機組,具有充分的市場容量價值與平衡價值;“落后”的并不需要關停,投資已經發生,不可改變,即使利用率很低,甚至接近于零,也可以作為高峰用電時期的戰略備用或者儲備。(原標題:哪些是煤電落后產能?落后就要關停不符合經濟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