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新增加了雷同答卷的處理條款。顯然,這一新增條款,是為了加大對考場違紀行為的打擊力度。可由這次的案例來看,在具體在操作上,“雷同卷”的評判,似乎還有待優化與完善。
在這個案例中,女大學生趙某參加了今年天津市的公務員考試,在順利通過筆試、資格復審、體能測試、面試、體檢及政審環節后,眼看就要接到錄取通知之際,才突然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評中心的通知,因筆試出現試卷雷同,成績無效。這里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考生對于“雷同卷”的判定結果存疑,到底是否有權利查看試卷?二是,“雷同卷”評判結果的公布,為何得等到放榜之際?
就第一個疑問來看,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處室回應稱,雷同檢測標準由第三方機構掌握,一應材料均不能透露,只可向法院出示。如果趙某不服,可向法院起訴。應該說,當事人不能查看試卷,出于公正的需要,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但是,當事人對于“雷同卷”的判定結果存在疑問時,檢測機構是否應給出較為詳細的判斷結果與依據?不管怎么說,僅僅是一個“雷同卷”的結果,而無其他的詳細判定細節公開,“雷同卷”的評定自然容易產生公信力的疑問。
第二個疑問,就更不容忽視。從常理推斷,“雷同卷”的判定結果理應與筆試成績一同公布。而這個案例中,結果卻是在面試、政審等環節之后才告知考生,這意味著考生在筆試后所作的一系列準備都屬于浪費,當然難言合理。確實,雷同卷的甄別鑒定本身也需要一定時間,但為了保障考生的申訴權,就應該控制好時間。因為在錄取結果出來前才公布結果,實際上留給考生的申訴時間已經很少。鑒于此,有必要對于“雷同卷”結果的公布時間作統一規定。
對公考試卷的評定越嚴,越要注重權利的對等和人性化。需知,考試的嚴肅性從來不是通過否定人性化來實現的,而是保障每個程序都有監督,經得起檢驗。(原標題:評定“雷同卷”,也應保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