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網友認為,在已經完成面試和政審之后,再宣布筆試成績因“雷同卷”而無效,其中必有“貓膩”,說不定被“蘿卜招聘”黑了。這種揣測不能說全無道理,但無助于考生維護自身的權利。對于有關部門做出的“雷同卷”處理,當事考生要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應向法院起訴。實際上,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處室有關負責人也認為,雷同檢測標準由第三方機構掌握,一應材料均不能透露,只可向法院出示,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向法院起訴,是依法維權的唯一途徑。目前,這一事件確實存在諸多疑問,如為何今年5月天津本次的公務員招考筆試成績就已公布,可到面試、政審結束才宣布筆試卷雷同?按理,應該在公布筆試成績時,就做出“雷同卷”的鑒定并告知考生。另外,判定“雷同卷”的依據究竟是什么?這應該告知本人,而不能只是告訴判定結果。否則確實可能出現網友所擔心的事:如果有權有勢者想錄用某人,會不會通過秘而不宣的“雷同卷”處理把高分者“做掉”?雖然這樣的設想腦洞有點大。
但是,僅憑這些質疑,可能難以改變有關部門的做法。首先,通過鑒定“雷同卷”來判定作弊,是當前治理作弊的一種手段,目前沒有規定必須在公布筆試成績時,就公布判定結果,或者可以說,就是通過政審被錄用,以至于已經錄用上班,如果鑒定出當初的試卷存在“雷同”、“作弊”,也將根據判定結果而取消錄用,這有利于保持對作弊的高壓、嚴格治理之勢。沒有在公布筆試成績時就公布“雷同”判定,這不是一個多么嚴重的問題,因為查處作弊本來就是一個斗智斗勇的過程。
其次,通過判定“雷同卷”來判定作弊,是考試機關的規定,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如何判定、判定的資料向不向當事人公開,也都是考試部門的做法。要挑戰這些做法,不論是當事人還是輿論要求考試部門公開,都比較困難,考試部門可用自己制訂的規定,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而且,也有其合理解釋:如果向社會公開了判定雷同的辦法,可能會有反“雷同鑒定”的新作弊手段產生。那么,要獲得信息,甚至進一步挑戰考試部門的規定,就需要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不但可以讓當事人了解自己的試卷為何被判定為“雷同”,而且,可以通過法院審理,從法律角度審視“雷同卷”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監督考試招生部門,有多種力量,包括輿論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等。輿論監督能發揮作用,主要針對那些顯而易見,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比如,前不久有事業單位招聘認為“世界史”不是“歷史學”,這是顯而易見的濫用權力,媒體報道之后,涉事單位就糾正錯誤的做法。對于違法違規事實尚不清楚者,輿論監督只能促進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處理,其中,行政監督是上級監督下級,監督往往難以嚴格,而司法監督則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即由司法機關介入進行獨立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進行處理。
對于公務員考試、招錄部門認定考生“雷同卷”取消成績的處理,適合的監督,是司法監督,這需要被認定“雷同卷”的考生向法院起訴,拿起法律武器維權。這也是制約行政部門隨意動用手中權力的力量。(原標題:考卷是否“雷同”不該只由招聘單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