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WeP hone創始人蘇享茂跳樓自殺案發生以后,人們出于善良的本意和對正義的維護,對蘇享茂的前妻翟欣欣很憤怒,并發表批評、謾罵性的看法,進行道德譴責和評判,這是人之常情,也是基本的評價權,無可厚非。但是,在法治社會,普通大眾伸張正義也有限度和底線,并不能打著伸張正義的旗幟,直接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這就觸犯了法律,屬于違法乃至犯罪行為。
翟欣欣在蘇享茂自殺案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最終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以及她過往都有過哪些行為,這一切只需要交給公安機關調查,并最終交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進行判決。在法律沒有判決定性之前,翟欣欣最多只能算是犯罪嫌疑人,是涉嫌存在騙婚、詐騙等犯罪活動。而且,現在網絡上傳播的相關信息,最后不一定得到法院的認可。在公安機關沒有采取司法措施和法院沒有判決定性之前,她與廣大吃瓜群眾一樣,在法律上屬于遵紀守法的普通公民,依法享有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和剝奪。就算最后定性為犯罪分子,依然享有一些基本的公民權利。
一些網友出于憤怒,對翟欣欣進行“人肉搜索”,并將其個人隱私信息公之于眾,這在法律上就侵犯了翟欣欣的合法權利。根據最高法公布的《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再者,不管司法審判最終給翟欣欣定下何種角色,就算最后定性為犯罪分子,屬于大眾口中的千古罪人,始終具有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律師接受聘請為其辯護也是職業職責。在刑事案件中,即便被告人本人沒有聘請律師,法院也會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保障其合法權益。而且,律師忠于委托人的委托,盡心盡力地去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這是律師的基本職業道德。只是因為我們痛恨翟欣欣這個人,就進而謾罵她的代理律師,扣上各種帽子,這就違背了現代法治精神,這是法治社會非常悲哀的一件事。(原標題:批評翟欣欣須注意法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