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4月份有關擬IPO企業背后“信托計劃、資管計劃、契約型私募”三類股東的問題被拋出后,市場對此事關注度就未曾消散。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目前存在“三類股東”問題的排隊企業的審核仍然面臨不確定性。
“關于‘三類股東’問題,協會已經積極反映,提出了解決思路,證監會正在積極研究,已經在個案上取得成功突破。”洪磊表示。
洪磊的講話不只是基金業協會的一廂情愿,在表態支持解決問題的同時,還對發行部有關人士的態度進行了“援引”。
“證監會發行部的領導也表示,將積極研究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并表示‘發行部將全力支持私募行業發展’。”洪磊脫稿強調稱。
洪磊同時表示,當前部分私募產品的各種問題的確影響了行業發展。
“由于私募產品真實性太復雜,明股實債、變相融資問題、層層嵌套、持有人權利不清問題等多有出現,若違背《基金法》的諸多做法得不到規范,自然很難享受法律支持和保護。”洪磊坦言。
洪磊講話中明確,推動“三類股東”問題解決的前提仍然是私募產品運作的“規范透明、真實有效”。
“協會將嚴格按照《基金法》要求規范私募基金運作管理,保證機構產品信息規范透明、真實有效,在此基礎上推動‘三類股東’問題妥善解決。”洪磊說。
在業內人士看來,三類股東中的資管計劃和契約性私募目前均歸屬中基協監管,在份額變動、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統一規范并不存在“硬障礙”。
“今年私募系統完成升級后,私募產品的規范程度進一步提高。”一位接近基金業協會的私募機構負責人表示,“監管機構目前是有能力穿透產品,并獲取相關份額變動、投資明細數據的。”
不過,由于信托計劃歸屬銀監會監管,這似乎是擺在三類股東問題面前的“混業”考驗。但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三類股東中,藏身于擬IPO企業的股東類型更多是資管計劃和契約型基金,而較少出現信托產品。
“信托投擬IPO的問題一直就沒有解決,所以IPO審核從開始就有‘一類股東(信托計劃)’的問題,所以后來也鮮有機構采用信托通道投早期。”內蒙古一家信托公司業務負責人表示,“后來2013年資管產品多了、2014年有了契約性私募,‘一類’才成了‘三類’。”
據上述私募負責人透露,待三類股東問題解決后,雖然監管歸屬不同,但信托計劃也并非沒有從事擬IPO股權投資的可能性。
“允許信托作為擬IPO企業股東的條件,應該是信托計劃需要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就像陽光私募一樣,雖然做了信托計劃,但一樣要在協會的私募系統里實現可查,這也是私募統一監管的內在要求。”上述私募機構負責人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