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準則》(以下簡稱《操守準則》)規定,持牌人或注冊人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時應遵守三大原則:一是客戶最佳利益原則,即持牌人或注冊人在向客戶提供服務或推薦與持牌人、注冊人有業務往來的其他服務機構時,應以客戶的投資收益最大化為最終目的;二是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即持牌人或注冊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方式,了解客戶身份、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并努力確保信息的真實和完整;三是產品適當性原則,即持牌人或注冊人在建議客戶購買投資產品時,應對產品進行盡職調查,確保做出的投資建議適合該客戶。根據《操守準則》及《有關投資者分類及專業投資者規定的指引》的規定,持牌人或注冊人應按照“客戶分類”、“風險揭示”和“適當性匹配”的適當性管理流程進行。
(一)了解你的客戶
投資顧問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要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香港證監會為了規范投資顧問的客戶服務行為,發布了《致所有持牌法團的通函關于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下稱《常見問題》),要求投資顧問應根據《常見問題》給予的指引,考慮其自身的情況,并審查其現行的制度及作業方式,衡量為客戶提供的服務及建議是否符合《常見問題》的指引要求。
持牌人或注冊人根據投資者的不同類型履行不同的適當性義務,其中,對普通投資者應盡的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最為全面,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客戶身份信息、向客戶揭示服務機構及產品信息、評估產品與客戶的匹配度等。持牌人或注冊人根據《操守準則》第15條規定,向專業投資者提供產品或服務時,可免除一部分向普通投資者提供服務時必須遵守的規定,通過免除對專業投資者的部分適當性義務,持牌人或注冊人可以更有針對性地開展投資者適當性工作,更好地保護普通投資者。
(二)投資者分類
《操守準則》第15條規定,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其中專業投資者又可以具體劃分為兩大類:專業機構和高資產凈值投資者。香港證監會還通過制定投資者“后續評估”條款,要求持牌人或注冊人時刻從投資者實際情況出發,開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根據《操守準則》第15.3B條規定,持牌人或注冊人對成為專業投資者的高資產凈值投資者在停止買賣有關產品或不在相關市場進行交易超過兩年的,應對該類投資者重新進行評估。
(三)了解產品
《常見問題》規定,投資顧問不應向客戶推介其本身不了解的投資產品。在盡職審查過程中,投資顧問需要考慮的因素,取決于向客戶提供的投資產品及服務的性質,應透徹理解投資產品的結構、運作方式、該投資產品的特性、風險要素、產品發行人及服務提供者的經驗及聲譽、投資該產品需要的費用、投資產品的流通性、限售期、終止上市條款、估值等信息。其它應考慮的因素還包括相關市場及行業的風險、經濟及政治環境、監管限制以及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投資回報的風險要素。在投資顧問審查產品特性時,香港證監會建議投資顧問除了將投資產品發行章程、發售公告或銷售數據作為推薦產品的依據之外,還應書面記載他們推薦該投資產品的原則和思路、以及產品在哪些方面被認為適合不同風險類別的投資者等信息,并要求投資顧問每隔一段時間就對有關投資產品的性質、特性及風險進行后續的產品盡職審查。
(四)向客戶提供適當性的意見
投資顧問必須將其推薦的每項投資產品的收益狀況和風險要素與每名客戶的個人情況進行匹配,以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常見問題》特別指出,投資顧問在向高齡客戶、對投資產品缺乏認識的客戶,或不能對復雜結構投資產品做出獨立投資決策的客戶提供建議時,尤其是當此類客戶是投資于長限售期、提前贖回時會被收取巨額罰款的投資產品時,必須格外審慎。根據《常見問題》中的規定,投資顧問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記載和保存相關的信息和資料,不斷更新及記錄他們為每名客戶所提供的服務性質及范圍;在向客戶推薦產品時,書面記載他們選擇投資產品的原則,并持續更新。除書面記錄外,監管機構還要求所有銷售金融衍生品的機構應對整個銷售過程進行錄音,確保備存完備的銷售過程記錄。
此外,《操守準則》第14.1條對公司高級管理層的適當性職責做出了規定,即公司高級管理層應充分了解所開展業務的性質、特點和風險要素,制定完善的內部監管措施,規范梳理投資者適當性工作流程,嚴格監管持牌人或注冊人的日常業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