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香港證監會和港交所就改革上市監管架構進行公眾咨詢,其中建議成立上市政策委員會和上市監督委員會,10個月的咨詢期結束后,今年9月15日公布咨詢結果,原擬成立的兩個委員會均未提及,而代之于成立上市政策小組。筆者認為,目前咨詢結果是各方妥協產物,對A股啟示頗多。
去年咨詢建議公布后,一些市場人士反應較為強烈,此次咨詢結果顯示香港證監會似有讓步。此次咨詢結果提出成立上市政策小組,作為建議、咨詢及督導平臺,借此達到原來提議設立的上市政策委員會的目標,不過該小組沒有制定規則的權力,其建議亦無約束力。另外原來提議設立的上市監管委員會更未涉及。
應該說,去年咨詢文件的出臺也事出有因。由于內地抑制炒殼,港股“殼”資源逐漸成為香餑餑,且香港創業板門檻較低,一些公司赴港上市目的或只為造殼獲利。從交易所方面來講,對此類行為或難有抑制動力,但若從市場長遠利益、投資者利益角度出發,香港證監會擬從前端嚴格上市條件和監管,理應得到諒解。
不過,由于市場主體的阻力不小,另外上市監管架構的改革也導致有權力重迭之嫌,咨詢結果與當初改革構想差異較大,也并不讓人意外。比如,去年咨詢建議提出成立上市監管委員會,重點處理有爭議性的上市申請,但在這方面或許原本就有相關機制或機構。目前在聯交所存在利益沖突時,香港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員會負責行使相當于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的權力及職能、香港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訴委員會負責行使相當于聯交所上市上訴委員會的權力及職能;也即香港證監會在特殊情況下也本可直接履行前線監管職能,筆者認為這兩個委員會甚至可處理有爭議的上市申請個案。另外,在雙重存檔制度下,企業上市需要取得香港證監會“不反對有關上市申請”的通知,香港證監會擁有事實上的最終否決權,這都使得新成立上市監管委員會的必要性沒有那么迫切。
未來雖然不成立上市監管委員會,但上市政策小組的成立,將讓香港證監會對上市政策具有較大影響,上市政策小組人員組成中,香港證監會與聯交所基本是對半分。另外,香港證監會將有權實行更為直接的“前置式監管”,當證監會職員認為可能有理據支持向申請人發出“反對意向書”,但需向申請人理清有關事宜時,可直接向申請人索取所需資料,而不必再經過聯交所“中轉”,這些或是此次改革的重大收獲。
香港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構,維護市場整體利益,應是其義不容辭責任,在企業上市中本應發揮更大的監管作用;完善上市監管架構,讓其直接面對申請上市企業,是比較恰當的改革舉措。未來,香港證監會可能就如何執行涉及上市事宜的法定職能發布指引,筆者認為,這其中對香港證監會權力的監督與制衡機制,或是看點之一。
從香港改革上市監管架構,可以得到一些啟示。市場制度改革,應該在證券行業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求得平衡、也應在服務企業與服務投資者之間求得平衡,既要發揮市場自發作用、又要發揮監管機構的監管引導作用。盡管此次香港證監會監管權力擴張有限,但未來其前線監管作用將得到越來越大的發揮,這應是解決香港市場造殼賣殼、老千股頻出的根本要求。
當前,A股市場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一直是個熱點問題。與港股市場相反,在A股新股發行監管審核中,滬深交易所的前線監管作用還遠遠發揮不夠,這方面需要有相應改革舉措。香港聯交所負責上市相關事宜的日常工作,上市委員會由28名成員組成,來自金融、會計、法律等領域知名人士,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是當然委員;建議完善A股發審委的人員組成,目前公示的80名發審委委員主要來自中介機構、高校、大型投資機構,不妨將交易所相關人員充實進去,讓滬深交易所對發審委具有一定影響力。當前證監會正在引導交易所工作重心向一線監管轉移,那么在新股發行領域,要發揮交易所前線監管作用,參與發審委那是再自然不過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