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編輯 孫遠之)徐崢作為導演的首秀《人再囧途之泰囧》2012年上映后狂攬12億票房,成為當年備受矚目的電影。不過,2013年3月,在電影上映3個月以后,《人在囧途》的版權方將《人再囧途之泰囧》的五家出品方以及徐崢告上了法庭,稱其侵權,理由為《泰囧》故意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明示、暗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續集、升級版,將后者的成功轉移到《泰囧》上,構成不正當競爭。
5年之后,這場官司經歷了一審二審之后終于塵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泰囧》違反相關法律,判定徐崢及5家出品方向《人在囧途》版權方賠款500萬元。
原被告雙方在《人在囧途》是否為“知名商品”、被告方是否不當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譽等方面存在異議。
法院稱,由于相關公眾所產生的混淆,使得《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初期就受到了極大的關注,在華旗公司已經著手籌拍《人在囧途2》的情況下,無疑對華旗公司的競爭利益有所損害。
華旗公司主張5被告應當共同向其賠償1億元,其中含為本案支出的公證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共計40406.70元。關于合理費用部分,被告雖然對其合理性、關聯性提出質疑,但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且對于相關票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因此一審法院對于華旗公司有關合理支出費用部分予以全額支持。
華旗公司主張其索賠的依據主要為被告獲利,但是華旗公司所提交的索賠數額方面的證據大多為有關光線傳媒公司財務盈利及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并不能直接證明被告因涉案行為獲利的數額,因此法院將根據五被告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影響范圍、主觀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賠償數額,華旗公司主張1億元的賠償數額過高,不予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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