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明,盈美軟裝在報告期內發生兩項關聯擔保,均涉及訴訟事項,公司未在申報文件中予以披露且相關關聯擔保未履行審議程序。后盈美軟裝發布《江蘇盈美軟裝藝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以及《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江蘇盈美軟裝藝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披露涉訴事宜的風險提示性公告》,補充披露公司報告期內的關聯擔保及涉訴情況。
江蘇精誠電工有限公司系公司關聯方,上述兩起對外擔保事項屬于關聯擔保,該關聯擔保發生時公司未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未能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規范運作,公司申報文件中未披露上述關聯擔保及涉訴事項。
盈美軟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1.5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34條,“申請掛牌公司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并說明相應的決策權限、決策程序、定價機制、交易的合規性和公允性、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的具體安排等。”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條件指引(試行)》第三項,“公司‘三會一層’應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進行規范運作。”的規定,負有主要責任。
時任董事長吳云天、董事會秘書李方萍未能就公司日常運作進行規范,信息披露未能做到完整、及時,上述行為違反了股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1.5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規定,亦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的規定,股轉對盈美軟裝及其董事長吳云天、董事會秘書李方萍采取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的自律監管措施。
盈美軟裝及其董事長吳云天、董事會秘書李方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五個轉讓日內向股轉提交書面承諾。承諾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對違規事實和性質的深刻認識、對相關規則的正確理解、整改措施和行為保證。
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轉讓日內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盈美軟裝于2016年8月11日掛牌新三板,公司主營業務為提供整體軟裝設計、配套產品銷售與布置施工服務,此外還從事知名家居品牌經銷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