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空客投資者把掛牌公司及主辦券商雙雙告上了法庭。時空客6月19日公告,章韌(原告)起訴時空客(被告一)及其主辦券商東興證券(17.36 +1.17%,診股)(被告二)事項于6月12日獲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民事訴狀》中訴稱:
2014年10月31日被告一在被告二的保薦下,經全國股轉系統核準,在新三板掛牌并公開轉讓。2015年4月7日,原告分三次分批次買入被告一發行的“時空客”證券2000股、2000股6000股,合計1萬股,成交均價7元/股,共計7萬元。2016年2月18日,被告“時空客新傳媒(大連)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時空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1日,被告一突然發布《關于公司申請重大事情停牌公告》,并于同月18日召開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原告才發現以下事實:1、被告一在申請掛牌前,即負有巨額債務,被告二未盡職審查;2、被告二在督導2015年年度報告時發現被告一的實際控制人、原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恩權未經董事會決議有占用巨額資金的情形,但未及時履行督導職責,對全國股東進行風險提示;3、在2016年3月被告用公司資金提供債務擔保,被告一未及時披露信息,被告二未依法履行督導之責:4、被告一在兩次定向增發時,違法將公司所負高利貸轉為股份,且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間,被告一的實際控制人、原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權通過本人或其他員工申請備用金、預付賬默等形式,從被告一轉出巨額資金至個人賬戶。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二被告的行為共同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原告請求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一間的股票買賣合同;判令被告一退還原告股票交易7萬元及自2015年4月7日起至判決確定歸還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暫時計算至2017年1月20日計5927元);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應返款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