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顯示,2016年12月9日,朗德金燕將6700萬元資金拆借給控股股東山西晉煤集團金鼎煤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形成控股股東資金占用。截止2016年12月21日,你公司已將上述占用資金全部收回。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北京監管局決定對朗德金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司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的警示函,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公司將嚴格按照警示函的監管要求,組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杜絕類似事情再次發生,切實維護公司和廣大投資者利益。
公開資料顯示,朗德金燕于2015年10月16日在新三板掛牌,屬于新三板創新層企業,轉讓方式為協議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