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是掛牌公司的法定義務,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十一條,掛牌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截至2017年4月30日,共計559家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年度報告,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全國股轉公司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6.1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要求掛牌公司和中介機構對未按期披露年報的原因做出解釋說明。對于除已于披露截止日前提交了終止掛牌申請及于2017年4月掛牌且在合理時間內披露了年報以外的掛牌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相關責任人(董事長、董秘/信息披露負責人),全國股轉公司根據《業務規則》第6.1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希望各市場主體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充分重視定期報告的編制和披露工作,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