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股轉公司日前修訂發布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新規自7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6年12月12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并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相關要求,有效控制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國股轉公司對現行管理細則予以相應地修訂或補充。
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新三板市場對自然人投資者準入實行多維標準,對自然人投資者的準入要求主要做了三方面調整完善。
一是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要求,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資產規模的計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終”的時點指標修改為“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的區間指標。
二是在維持“500萬元”資產門檻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根據《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專業自然人投資者的資產口徑,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的資產指標由“證券類資產”標準修改為“金融資產”標準。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三是參照《管理辦法》第八條中有關專業自然人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和工作經歷要求,將“證券投資經驗”修改為“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將“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修改為“金融從業經歷”,以更加客觀、全面地衡量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和金融專業知識水平。
上述負責人表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一項持續的、動態的工作。本次修訂明確主辦券商自為自然人投資者開通權限之日起每12個月內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持續評估,并在自然人投資者前5個轉讓日日均資產低于申請開通權限時準入資產規模要求的60%時,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此外,而對于機構投資者,為確保規則的公平性,本次將法人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由“注冊資本”變更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以與合伙企業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實繳出資”一致。
同時,根據《管理辦法》等規則的實施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已開通新三板交易權限的投資者,可繼續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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