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證監會系統各大交易所和協會密集發布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的要求對現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修改細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下稱“全國股轉系統”)也在今日晚間發布了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管理細則》)修訂后的版本。
此次修訂的核心內容有三點:
1。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要求,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資產規模的計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終”的時點指標修改為“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的區間指標。另外,全國股轉系統表示將在維持“500萬元”資產門檻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根據《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專業自然人投資者的資產口徑,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的資產指標由“證券類資產”標準修改為“金融資產”標準。
2。將法人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由“注冊資本”變更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以與合伙企業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實繳出資”一致,確保規則的公平性。
主辦券商在認定法人機構投資者的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或者合伙企業的實繳出資時,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最近90日內
為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或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為準,確保認定依據的公允性和時效性。
3。本次修訂明確主辦券商自為自然人投資者開通權限之日起每12個月內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持續評估,并在自然人投資者前5個轉讓日日均資產低于申請開通權限時準入資產規模要求的60%時,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新三板此次對于投資者適當性的修改簡單可以概括為放寬了資產認定的口徑,提高了機構投資者的門檻,嚴格了對合格投資者的審查。
在新規則下,新三板墊資開戶的生意將成歷史。而存量違規墊資開戶的投資人也將在存量篩查中被剔除出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