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為推薦申請掛牌公司中紅普林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紅醫療”)掛牌的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B座12層。
經查明,你所提交的《德恒律師事務所關于中紅普林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法律意見書》以及相關補充法律意見書等申請掛牌文件中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中紅醫療董事長桑樹軍持有唐山云閣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閣鋼構”)33.33%的股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對于關聯方的認定,桑樹軍已構成對云閣鋼構施加重大影響,中紅醫療與云閣鋼構構成關聯方。中紅醫療的母公司中紅普林集團有限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中紅三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紅三融”)69%的股份,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對于關聯方的認定,中紅醫療與中紅三融構成關聯方。
你所作為中紅醫療的推薦掛牌律師事務所未核查到該關聯方。你所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7條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采取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的自律監管措施。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五個轉讓日內向我司提交書面承諾。承諾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對違規事實和性質的深刻認識、對相關規則的正確理解、整改措施和行為保證。
全國股轉公司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