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股轉公司發布公告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指引》將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實施。自2017年11月1日起申請掛牌的公司需滿足新修訂的《指引》的要求。
根據新修訂的《指引》顯示,全國股轉公司按照“可把控、可舉證、可識別”的原則,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的六項掛牌條件進行細化,形成六大基本標準。包括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且合法規范經營等。
其中,對于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掛牌條件,全國股轉公司強調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同時,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公司營運記錄應滿足條件包括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不能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1000萬元;因研發周期較長導致營業收入少于1000萬元,但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3000萬元的除外。報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萬元。報告期末每股凈資產不低于1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