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2017年12月22日,在股轉公司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中關于協議轉讓部分,曾明確,協議轉讓不僅有盤后協議轉讓方式,還有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方式,其中盤后協議轉讓的門檻為10萬股或成交金額100萬元,而特定事項協議轉讓則用于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
但對于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的具體細則,當時,股轉公司表示,將“另行制定”。
今日,特定事項協議轉讓規則終于“浮出水面”。
6月1日,股轉公司發布公告,稱為滿足市場參與人并購重組等特定事項協議轉讓需求,規范掛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項協議轉讓行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業務暫行辦法》,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約定,掛牌公司股份轉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國股轉公司和中國結算申請辦理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手續:
1. 與掛牌公司收購及股東權益變動相關,且單個受讓方受讓的股份數量不低于公司總股本5%的股份轉讓;
2. 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掛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轉讓;
4. 按照掛牌公司披露的通過備案或審查的《公開轉讓說明書》、《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等文件中股東間業績承諾及補償等特殊條款,特定投資者之間以事先約定的價格進行的股份轉讓;
5. 行政劃轉掛牌公司股份;
6. 全國股轉公司和中國結算認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的價格,暫行辦法約定,股份轉讓雙方可以就轉讓價格進行協商。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的價格不低于協議簽署日該股票前收盤價的50%或當日最低成交價中的較低者;轉讓協議簽署日該股票無收盤價的,應當以最近一次發行價格、資產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格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等為參考,合理確定轉讓價格。
而這與盤后協議轉讓的價格約定有所差異:
對于此次《暫行辦法》的出臺,股轉系統表示,《暫行辦法》中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可以辦理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的具體情形,包括與掛牌公司收購及股東權益變動相關的股份轉讓、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份轉讓、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掛牌公司、股東間履行業績承諾及補償等特殊條款以及行政劃轉掛牌公司股份等五種情形。二是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業務對轉讓價格、股份性質、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三是全國股轉公司和中國結算的職責分工及與轉讓雙方的權責關系。四是業務的具體辦理流程與對相關申請材料的要求。
從新三板掛牌公司的發展階段和股權結構看,新三板市場股權轉讓需求更為多元,除普通的二級市場交易型投資者的交易需求外,收購、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大額定向轉讓需求也占到相當份額。針對此類不宜通過或無法通過交易系統完成的協議轉讓需求,為給市場相關主體提供適宜的實現途徑,支持企業合理的資本運作需求,亦是為避免相關轉讓行為對二級市場交易造成沖擊,在充分考慮了新三板市場的特點后,全國股轉公司和中國結算聯合制定了《暫行辦法》,為其提供更為適宜的實現途徑。
股轉系統稱,《暫行辦法》的出臺及時彌補了新三板線下協議轉讓的制度空白,豐富了市場的轉讓方式,是全國股轉系統交易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稌盒修k法》實施后,投資者可利用更為多元的渠道靈活、高效地完成轉讓,同時維護二級市場正常交易秩序,避免相關轉讓行為對二級市場交易造成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