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加強
2016年以來,對于新三板市場參與主體中最核心的機構主辦券商,全國股轉系統監管明顯趨嚴。
數據可以說明這種趨勢,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統計全國股轉系統的公開信息顯示,2014年3月到2016年5月間,全國股轉系統對主辦券商出具的自律性監管措施合計54次。而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15日21世紀經濟報道的記者發稿前,全國股轉系統已經對主辦券商出具了79次自律監管措施。
去年至今的罰單數量已經遠超此前兩年的處罰量。
此外,根據公開信息統計顯示,證監會層面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間,針對券商累計發布了62張“罰單”,這一數字要低于去年全國股轉系統的罰單數量。
正是在這樣的監管趨勢之下,業界開始討論來自全國股轉系統的罰單是否會影響最新一期的券商評級。
“去年我們公司做市,掛牌推薦以及開戶業務都被出具過自律監管函,我們很擔心是否在今年會對新一次的評級造成影響,如果造成影響這會使得我們未來新三板業務需要進一步調整方向。”5月15日,一位華南地區券商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從該人士的表述中便能看出,去年以來監管層針對新三板市場的監管是全方位的。在做市、投資者適當性、推薦掛牌、企業信息披露等多項業務中均能找到被處罰的案例。
尤其是在投資者適當性一項,全國股轉系統聯合證監會在相關自查之后,對9家券商下發了自律監管處罰函。
后續影響
而這些監管措施是否會計入證券公司評級考核中,成為市場所關注的重點。
根據證監會最新一次修訂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新增了一條扣分項,即:為強化行業自律組織‘以會員為中心’的一線監管,增加自律監管措施的扣分項,比照紀律處分(0.5分)減半扣分,每次扣0.25分。
而全國股轉系統針對主辦券商的監管手段正是自律監管措施。最近一份能夠佐證全國股轉系統監管效力的文件是2015年5月15日發布的《關于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份生效兩年的文件中規定,全國股轉系統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暫行辦法》履行對掛牌公司的自律監管職責。
不過,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調查后發現,盡管相關表述在字面意思上看似存在一定的關聯,但目前由全國股轉系統出具的自律監管處罰并不計入證券公司評級的扣分項中。
5月14日,一位接近監管層的券商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盡管我們采用的是自律監管措施,但從組織架構上來說我們并不是行業自律組織。目前,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措施尚未與證監會的評分打通。”
另外,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試行)》(下稱《執業評價辦法》)中查閱發現,對全國股轉公司采取的“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出具的文件”、“限制證券賬戶交易”及其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自律監管措施報送證監會分類評價統籌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自律監管措施都不會被證監會直接扣分。
記者了解到,目前全國股轉系統處罰程度由輕到重分為五個層級:約見談話、提交書面承諾;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限制證券賬戶交易;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暫停直至終止相關業務。
前述接近監管層的券商人士透露:“‘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及其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自律監管措施,由全國股轉公司視情況報送證監會作為分類評價扣分項。也就是說,是否要報送到證監會直接作為分類評價扣分項的解釋權在全國股轉系統,如果違法違規情節特別嚴重,或會考慮采取這樣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