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亨利(838832)補發關于公司再次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告。
公告顯示,根據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網的公示信息,公司再次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法院為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立案時間為2017年7月25日。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1、支付欠款人民幣4635076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1189669.5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11日起暫計算至2017年10月31日,直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強制被執行人向申請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3、強制被執行人承擔本案的執行費用。發布時間為2017年8月28日,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經查,上述情況的起因為原告深圳市尚金緣實業有限公司與元亨利珠寶股份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7月簽訂購銷合同,對各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約定,其后,原告依約向被告供應黃金飾品,但被告存在逾期付款情形。截止起訴時,被告尚欠貨款本金人民幣4635076元,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就所欠款項支付利息及違約金。
2016年12月14日,深圳市尚金緣實業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請求事項: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貨款本金人民幣4635076元,利息人民幣213213元,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71071元(利息及違約金暫計至2016年12月31日,至實際還清之日為止)。合計:人民幣491936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17年5月27日,根據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0308民初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元亨利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尚金緣實業有限公司支付貨款本金人民幣4635076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11日起支付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6154.88元,由被告元亨利珠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公司正在積極與原告深圳市尚金緣實業有限公司協商探討處理債務事宜的可行方案,推動協調、和解工作,公司將爭取向法院申請撤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上述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公司將做進一步評估,除上述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謝宗選也曾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外(公告編號:2017-038),其他相關主體不存在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公司將根據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