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貫徹落實《關于做好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6〕82號),保監會今天發布《關于執行保監發〔2016〕82號文件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股東出資自有真實合法的證明、注冊資本托管賬戶的相關事宜。
《通知》指出,關于股東出資自有真實合法的證明,首先,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法人股東出資自有、真實、合法的前提是其財務狀況良好,具有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的能力。法人股東出資日上一月末凈資產及貨幣資金均大于出資額,方可被認定為具有相應的投資能力。
申請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法人股東出資日上一月末的財務會計報告、出資日當月和前3個月(必要時可向前追溯)銀行賬戶對賬單以及其他應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證明股東出資自有、真實、合法。并且,自然人股東投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提交自然人股東出資日當月及前3個月(必要時可向前追溯)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等材料,說明出資資金來源及流向,并輔之以其他應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證明股東出資自有、真實、合法。此外,如存在股東出資資金來自于股東之外的其他單位、個人,資金性質、權屬不清,或者自然人股東未提供可信的收入證明等情形,保險監管部門應重點審查、核實。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未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予以合理證明的,要依法處理。
關于注冊資本托管賬戶,《通知》明確指出,申請保險代理、經紀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將基本戶和注冊資本托管賬戶分設,在提交業務許可申請材料時一并報送注冊資本進入托管賬戶的入賬證明。
此前,保監會印發的《關于做好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從六個方面對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申請的審查提出明確要求:一是股東出資自有真實合法;二是注冊資本實施托管;三是職業責任保險足額有效;四是商業模式合理可行;五是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六是風險測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