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承擔食品生產經營者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主要保障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經營場所內生產、銷售食品,或者現場提供與其營業性質相符的食品時,因疏忽或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摻有異物,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同時,“食責險”的被保險人若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應由其支付的相應費用,以及其它必要、合理的費用,亦可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賠償限額根據企業投保需求確定,費率則根據保障額度、營業規模、業務類型、場所數量等綜合確定。
其實,早在2015年初,中國保監會就與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聯合下發《關于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將“食責險”試點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和食品企業的考核指標;企業投保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和分級分類管理指標體系。作為“回報”,投保“食責險”的企業可以優先獲得行業專項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
顯然,監管部門此舉用意,就是利用保險的風險管理和經濟補償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救助水平,維護食品企業正常生產。就目前來看,各地均在加緊推進試點,一些省市還對政策進行細化,要么針對校園、農貿市場等食品安全“重點防護區”,明令推行“食責險”,要么探索設立食品安全責任追償機制,進一步加強政策執行力度。瞧,來自地方的最新消息是,陜西省寶雞市近日下發通知,明確全力推進“食責險”試點;河北保定市則有5家企業,日前正式成為該市首批入保“食責險”的單位。
可以說,“食責險”的切實推行會帶來“雙贏”格局。一方面,肯定有利于保障消費者餐桌安全,萬一遭遇保險事故,能及時獲得經濟補償。另一方面,對于投保該險種的食品企業,既能倒逼其增強責任意識,分散生產經營風險及事故處置壓力,同時也便于其針對日常積累的理賠大數據進行分析,從中發現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點,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