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在粵打工的湘妹子閔某工作期間不幸受傷,但未進行工傷認定,便直接將雇主訴至法院索賠。記者昨日獲悉,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閔某因工傷導致的賠償事宜應按相關法律處理,但閔某受傷后沒有申請工傷認定,也沒有進行勞動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工傷索賠,這違背法律的相關規定,為此依法駁回閔某訴求。
2015年9月,30歲的湖南女子閔某跟隨劉某的工程隊砌墻,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僅是口頭約定以每平方米26~27元計量報酬。不料,2016年1月,閔某在從事劉某承包的建房工程時不慎摔傷,后經醫院治療花去大筆醫藥費。事后,劉某僅支付了部分醫療費,而其他如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一概未支付。無奈之下,閔某只好將劉某告上法院,索要各項賠償20203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閔某在砌墻搬紅磚過程中摔傷,事后沒有到勞動部門確認勞動關系與工傷認定,直接訴至法院。而在本案庭審中,劉某否認與閔某存在勞動關系,也否認本次事故屬于工傷事故。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須先行勞動爭議仲裁,工傷索賠須先行申請工傷認定,閔某未經上述程序直接以工傷標準索賠,違背法律的相關規定。為此,一審、二審法院都裁定駁回閔某訴求。
受訪法官指出,工傷認定為工傷類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閔某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屬實,但她既未對該損傷是否屬工傷進行認定,也沒有進行勞動仲裁,就以工傷索賠向法院起訴,不符合我國法律所規定的起訴條件。
建設工地的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局工傷處申報工傷,在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書后,傷者經勞動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工傷待遇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賠償款。經此前置程序不予受理后,勞動者可到法院起訴索賠。(原標題:砌墻摔傷未經工傷認定 狀告雇主索賠不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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