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陳某所有的車輛撞傷,因此將陳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5萬余元。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最終部分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某訴稱:2016年9月,原告王某騎人力三輪車行駛時被陳某所有的車輛撞傷。經認定陳某所乘車輛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受傷后被送至醫院進行救治,住院多天。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陳某和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等費用共計5萬余元。
被告陳某辯稱:認可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肇事車輛屬我所有。事發當日我飲酒后到車上睡覺。發生交通事故的撞擊才使我清醒。醒來后我發現與我一同飲酒的朋友甲和甲的朋友乙都在車上,是乙開的車。發生事故后乙跑了。對于乙的詳細身份信息我不知道,我也不同意其駕駛我的車輛。不同意原告王某的賠償請求。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認可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但作為機動車所有人,陳某表示乙是在陳某睡著無意識情況下駕駛的車輛,且事后陳某也不追認乙駕駛行為的正當性,故乙的駕駛行為屬盜竊行為。依照相關規定,盜竊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事發當日陳某與甲二人在甲家中喝酒,酒后甲送陳某時,在甲家門外遇到乙,后甲、陳某乘坐乙駕駛的陳某所有的小轎車離開甲家。發生交通事故后,甲、陳某、乙從車內出來,在現場觀察、交談后,乙離開。
原告王某明確表示對于無責方承保保險公司應承擔的無責賠償限額,由原告方自行承擔。不向無責方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適當,法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焦點是,被告陳某與駕車人“乙”的關系。陳某辯稱與甲二人飲酒時因不勝酒力中途退席到車里睡覺。車鑰匙始終掛于腰間。對于車輛如何啟動,甲與駕車人“乙”如何到車上一概不知。與陳某共同飲酒的甲證明,酒桌上僅有陳某與甲二個人,在酒席散后,甲禮送陳某離開。在車旁偶遇甲的朋友“乙”。“乙”駕駛的車輛。但甲不能提供“乙”準確身份信息。根據甲在交通隊的證言可得知,陳某關于酒席中途離開,不知何時“乙”及甲到車上的辯稱是不足采信的。在車鑰匙別于腰間,而甲、“乙”、陳某三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乙”駕駛陳某的車輛可認定是得到了陳某的允許和認可。現“乙”肇事逃逸,對于其身份信息、駕駛資格、精神狀況均無法查清。對此陳某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在保險理賠外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關于駕駛人涉嫌刑事盜竊而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意見與本案現有證據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另外,交通隊事故卷宗中行車記錄儀錄像顯示,事故發生后陳某從涉案車輛后排下車,與前排下車的駕駛人、副駕駛座位上的甲一起在現場觀看、交談,在駕駛人離開時沒有任何阻攔。由此,陳某辯稱不同意“乙”駕駛自己的車輛、不認識“乙”、不清楚“乙”駕駛資格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對其不同意賠償原告王某損失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屬于王某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損失的范圍。被告認可王某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法院不持異議。經過庭審質證,法院審核確認王某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損失的數額為5萬余元。
對原告上述各項合理損失首先由被告人壽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陳某賠償。原告放棄向無責方保險公司主張權利,自行承擔該部分損失的意見,系自主處分權利。法院不持異議。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有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