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保險公司對2017年5月23日,陜西省某法院對某公司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保險公司按照投保金額承擔保險責任的判決不服,并上訴至上級人民法院。筆者特梳理此案基本案情,希望引發(fā)保險業(yè)界的思考。
2015年12月16日,某公司為其所有的混凝土泵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種為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476800元。投保時,某保險公司按照程序向某公司交付了保險單、保險條款、投保人聲明單、免責說明書。某公司在相應(yīng)位置均加蓋了公司印章。
2016年5月31日晚,被保險車輛發(fā)生火災(zāi)。2016年6月30日,某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zāi)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zāi)直接財產(chǎn)損失為77萬元;起火原因為:排除人為縱火,排除用火不慎,排除自燃,排除外來火源,無法排除主控柜附近電氣線路故障引發(fā)火災(zāi)。2016年7月20日,某保險公司出具《保險拒賠通知書》認為,標的車輛未承保自燃險,保險條款第九條(三)注明“自燃、不明原因火災(zāi)屬責任免除,依據(jù)公安消防大隊《火災(zāi)事故認定書》中“無法排除主控柜附近電氣線路故障引發(fā)火災(zāi)” 的認定,屬于保險合同中的自燃情況,不屬于保險責任給付范圍。于是,某公司于2016年10月,將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是承擔保險責任的金額。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雖出具有某公安消防大隊的《火災(zāi)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zāi)直接財產(chǎn)損失為77萬元,但并無相關(guān)價格部門的認定,對該數(shù)額不予認定,根據(jù)《保險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按照投保金額承擔保險責任。
某保險公司認為某人民法院的判決,擴大了保險公司保險事故及責任的范圍,并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某保險公司認為,根據(jù)保險條款第六條(即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保險事故范圍,僅為火災(zāi)。同樣在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火災(zāi)”是指本車以外的外來火源導(dǎo)致的不可控制的燃燒。那么,根據(jù)這兩個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中承擔保險責任的事故范圍,僅為外來火源火災(zāi),不包括自燃(車輛自身原因引起燃燒)。本案不存在保險公司免責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在保險公司保險范圍之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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