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惠州市長麥教猛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惠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等事項。
根據該辦法規定,年滿16周歲,具有惠州市戶籍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由本人或參保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生存證明。
會議強調,完善惠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保障廣大城鄉居民的基本權益,構建更加健全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是促進城鄉居民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內容。
一要落實工作責任,鞏固提升成果。要堅持縣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工作責任,進一步鞏固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成果,提升養老保險管理水平,讓人民群眾得到更好的養老保障。
二要完善工作機制,強化民生保障。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堅持保障水平與惠州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完善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并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原標題:惠州2017年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