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我市制定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今后,單位不給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將依法進行處罰。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均應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職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含聘用人員、人事代理人員、勞務派遣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等)。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最高不得超過12%。年度全市職工月工資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上下限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對外公布。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并有權監督單位擅自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法進行處罰;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由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標題:南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出臺 單位不辦理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