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我就職于一家醫療器械公司,我與兩位同事像往常一樣去公司附近的一家餐廳就餐。吃完飯起身要離開時,腳踩到了餐廳地板上灑落的湯水,不慎滑倒。隨后同事把我送到醫院,經診斷我的右胳膊骨折。想問的是,我這種情況是否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答: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原標題:職工中午下班就餐時不慎摔傷 是否屬于工傷保險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