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阿爾法保險”成為保險行業的一個熱詞。對于“阿爾法保險”可以形成一個大致的輪廓:不是一種新型的保險行業或者保險產品,但是的確能夠給保險行業代來革命性變革。
本文研究“阿爾法保險”對智能交通監管的影響,表面上看,是研究交通行為監管問題,其本質還是研究車險經營與保險風險管控問題。
“阿爾法保險”的核心是人工智能,研究“阿爾法保險”開啟智能交通新時代的核心定格在提升交通監管的智能化水平,既減少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也為車險經營營造一種良性循環的環境,也體現了保險行業自身的功能。
人工監管交通的三大弊端:滯后 低效 連帶
現行的交通監管具有滯后、低效、連帶性三大弊端。
一是滯后。在人工監管交通模式下,往往是交通事故發生以后,才能夠到達知曉事故已經發生,才能到達現場進行施救。如果事故發生在偏僻地段,出現缺乏事故現場目擊者,且當事人無法報案的情形,由于錯過救援的黃金時段,往往誘發次生事故,加重交通事故后果。
二是低效。分析交通每個事故根源,盡管說各個事故表現不同,但是歸納起來,不外乎超員、超載、超速、超時(即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相關規定的連續時間)等“四超”因素。在傳統的交通監管模式下,針對引發交通事故“四超”因素,往往采取人工上路檢查的方法。在執法力量一定的前提下,警員向一線投放勢必會影響在研究制度建設等方面警員的配備,綜合評價效果未必是最優。
三是連帶。在傳統的交通監管模式下,一般發生的一定后果的交通事故,直接后果是造成乘客以及駕乘人員嚴重傷亡,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間接后果是對相關運輸企業的負責人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進行問責。站在社會治理的視角,交通監管的后果應該是乘客安全往來、運輸公司在安全的前提下實現預期的經濟效益、交通以及交警等監管部門的人員盡職盡責地在工作崗位上多贏共贏的大圓滿結局,而不是類似上文事故一出現的乘客傷亡、司機遇難、運輸公司高管身陷囹吾、很多相關部門負責人被問責的多輸、公輸的惡性循環的局面。對于保險公司經營來說,會基于保險金額差異給予相應的賠付,如果出現投保不足,不理解的公眾會責怪保險公司;反之,有的保險公司在業務宣傳中,建議保險消費者增加保險金額。(原標題:人工監管弊端重重 智能保險開啟交通監管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