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局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皖保監罰〔2017〕17號處罰決定。
經查,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間,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誠財險蚌埠中支)存在虛列費用的問題,套取的資金實際用于支付手續費和業務推動。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同時鑒于永誠財險蚌埠中支在檢查組進駐前已進行自查并將問題書面報告檢查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內部處理,且違法行為涉案金額較小,危害后果輕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永誠財險蚌埠中支罰款5萬元。
孟萌(身份證號碼340323XXXXXXXX0036)時任永誠財險蚌埠中支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孟萌警告并罰款0.5萬元。(原標題:安徽保監局:永誠財險蚌埠中支虛列費用罰款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