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利益,工傷有工傷補償,病了有治療期,有年休,有五險一金。對于女職工而言,還有一項特殊的保障:產假!在以前,懷孕就意味著失業,但是現在新勞動法的修訂,明確表示女職工享有合法帶薪產假,單位不得在孕產期及哺乳期間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關于產假的假期及工資發放標準,最新的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呢?別急,法律哥來告訴你!
1、保胎假
在懷孕期間的女職工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由醫生開具證明向用人單位請假,則可以按照病假處理,保胎假期間按照病假期的標準來發放工資。
2、產前假
女職工在懷孕7個月及以上時,可以申請產前假兩個半月。產前假的工資發放標準按照該員工每個月基本工資的80%發放。也就是說,如果該員工合同上簽訂的基本工資是3000元/月,則整個產前假期間可得到的工資總額為:3000*80%*2.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