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功勝認為,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甚至因其與網絡、科技相伴生的技術、數據、信息安全等風險反而更為突出。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業、跨區域經營特征,風險擴散更快、波及更廣、溢出效應更強;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務的多為長尾客戶,風險識別能力不高,損失承受能力有限,一旦出現風險,潛在的社會危害更嚴重。“從這個意義上講,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應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迸斯偬岢觯瑥倪^去對第三方支付、現金貸、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實踐看,快速識別、及時應對和嚴格監管的業態和領域,都避免了相關風險的集聚和蔓延,這一思路也應該成為未來進行風險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調。
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本質
潘功勝透露,人民銀行在積極推進健全金融與科技融合下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長效監管機制建設。
其中的一個要點是,金融活動必須接受嚴格的市場監管。他也再次強調,任何金融活動都不能脫離監管體系,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的本質”。具體而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準入管理的主體、日常監管的主體和從業機構展業空間的范圍應該保持一致;要有責任明確的監管主體和清晰的日常監管規則。
潘功勝表示,要堅持監管規則的公平性,防止監管套利,不論對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還是對金融科技企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落實穿透式監管,只要做相同的業務,監管的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準應該大體一致,不應對不同市場主體的監管標準寬嚴不一。
想了解更多內容請關注財經365股票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