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書是指購房者和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簽訂的文書,是確認購房者在將來某個時間與開發商進行進一步洽談、簽訂購房合同的預約。
這種商品房認購書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卻廣泛存在。其使用的名稱也很不一,如稱為認購合同、預訂合同、預訂書、確認書等。
這些都造成了現實中出現了很多房屋認購書糾紛。購房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認購書以后,如果房屋認購書中約定了購房定金,那么認購書簽訂后的購房定金處理分為四種情況:
1、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后,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3、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4、如果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違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原標題:房屋認購書已簽訂,購房定金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