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ONE項目多位購房者入住三年未網簽
財經365訊(編輯 錢多多)購房者稱遭到“不交余款就騰房”的威脅;通州住建委稱至今仍未收到項目辦理預售許可申請通州住建委曾對實地公司擅自預售進行過行政處罰。
近日,多名北京ONE小區購房者向記者反映稱,2013年前后,他們與北京實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現房買賣合同,并按約定繳納首付款,至今不僅未順利網簽,反遭開發商進門驅趕騰房,并遭到斷水斷電換門鎖等干擾。對此,開發商方面表示,會履行所簽合同。通州住建委建議購房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2.購房者未網簽不交余款
2013年2月,王磊(化名)與北京實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實地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一套位于通州區中山大街的北京ONE項目,是70年產權商品房,面積約80平方米,單價約2.9萬元/平方米,并支付了首付款約50余萬元,約占總房款的35%。2015年初,王磊在繳納了公共維修金等相關費用后入住該房。
另有購房者告訴記者,除簽訂購房合同外,部分按揭購房住戶入住北京ONE前曾與實地公司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及“承諾書”。
據購房者提供的承諾書顯示:“本人承諾,本人入住后視為該套房屋已經達到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規定中房屋交付的標準要求,如因銀行貸款無法辦理或者銀行拒絕貸款的,本人按照簽訂的之約定支付房款及其他相關義務約定。”
“前不久,自稱開發商方面的工作人員開始找業主交余款。我們是簽訂過補充協議和承諾書,但因為這些房子至今五證不全,基本都不敢再交錢。目前小區外圍有棟居民樓還未拆遷,估計因為這棟舊樓影響了規劃,導致不能順利網簽。”王磊告訴記者,簽訂購房合同后,開發商以蓋章為由將合同拿走,至今未歸還,由于開發商手續不全沒能網簽,導致按揭買房的部分購房者無法進一步向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大冬天的,老人、孩子全被趕出來了,目的就是催要相關協議中的余款,我們沒有網簽,根本不敢再交錢!警察來了,認為此事屬于經濟糾紛,建議走其他途徑解決。這個春節能不能安穩度過都是個問題。”部分業主稱,多日以來,自稱開發商方面的工作人員已采取打電話、敲門、貼封條、進門驅趕、斷水斷電等方法“催繳房屋余款”,最近又開始換樓道口的門鎖。
對此,部分購房者還向記者提供了正被自稱開發商、物業的幾個男子“進門驅趕”的部分視頻。
2013年,北京ONE項目部分業主支付了首付款但至今一直未網簽。
3.開發商交款登記后可正常生活
1月30日下午,記者以購房者身份來到了位于通州區中山大街的北京ONE項目處,一位自稱楊姓負責人的女士稱,目前該項目確實已經取得四證,只缺少第五證,即《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正在積極辦理,并且承認之前同部分購房者簽訂的購房合同是非網簽合同,希望購房者及時按照補充協議繳清余款。
該負責人還稱,之前由于小區管理升級等原因,給購房者帶來了不便,若購房者及時繳納協議所約定的余款后,房屋內所居住的人員到項目相關工作人員處進行登記后,便可在小區內正常生活。
2月1日上午,記者表明真實身份后再次聯系到該楊姓負責人得到回復稱,由于小區安全管理等原因對門鎖進行了更換,愿意承認并履行同上述業主簽署的協議,并已經多次向通州住建委遞交了申請辦證相證件的材料,但至今還未獲批,如果購房者無能力交相關款項,公司愿意按照之前簽署的協議退款。
4.住建委違規銷售已被處罰
1月31日下午,記者從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證實,北京ONE項目于2009年9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工建設。
上述北京ONE小區一號樓,即宏鑫花園二期B地塊1#住宅樓,建設有商品房210套,其開發單位實地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預售。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16年5月18日對實地公司進行過行政處罰。
通州住建委工作人員還補充,“至今仍未收到北京ONE項目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申請,如果購房者當初沒簽訂正式網簽合同,就要執行簽訂正式網簽合同時的購房政策。建議此事中的購房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5.律師“騰房催款”行為違法
針對此事,部分業主的代理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李源律師稱,2016年7月所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公開材料顯示,該樓棟目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不動產登記證書》,這既不符合預售商品房銷售條件,也不符合現房銷售條件,買賣合同不能進行網簽,也就無法辦理按揭貸款。
根據李源律師提供的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通州分局(2016)第156號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顯示,該小區未進行規劃驗收。通過對比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通州分局的答復和北京ONE小區規劃圖,李源律師發現,該地塊上的中山街小學和一處舊樓并未在規劃圖上得以體現,故不排除是該地塊建筑現狀與規劃不一致,以致不能取得規劃驗收可能性。
針對業主和代理律師提出的規劃事宜,該楊姓負責人稱,規劃和辦理預售證沒有絲毫關系。
對此,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林焜律師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購房者簽署的《買賣合同》及附屬文件無效,如果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林焜律師進一步分析認為,購房者簽署相關合同且已交款入住,如合同約定尾款付款方式為銀行貸款,現不能辦理銀行貸款的原因是開發商不能進行網簽備案,故目前開發商無權要求購房者支付尾款。
此外,林焜律師還認為,物業公司無權以“逾期付款”為理由對業主采取停水停電、私自換鎖、違背住宅內業主的意愿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的行為,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性質嚴重者甚至可能觸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想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關注財經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