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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的背后
發展階段和政策思路的變化
現在,我們可以回過頭來,問一些更深層的問題。為什么這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很重要?既然重要,為什么之前不修改,到現在才修改?這個和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以及現實的政策需求,都是直接相關的。
以前的時候,城市化率不高,農村有大量人口,當時的政策變化,是從不允許農民進城,到允許農民進城打工。1992年的鄧小平南巡,開啟了這個大幕。浩浩蕩蕩的農民工大軍,就是這個政策變化的產物。
到了2018年,我國的城市化率已經很高,達到59.6%。考慮到人口流動的統計有遺漏,實際的城市化率可能更高,勞動力日趨緊張的情況已經發生了。這時候的政策傾向,進一步轉變為鼓勵農民工進城。不僅鼓勵農民進城,還鼓勵農民進城落戶,變成市民。
這一變化,是兩個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第一個是剛才講的,為城市經濟發展提供更多勞動力,第二個則是農村和農業本身發展變化的需要。這個新的變化和需求,可以概括為“規模生產,規模居住”。
所謂規模生產,是農業生產必須上一個規模,否則難以持續。簡單算一個帳,一畝農地一年的收入,平均來說大概在500元左右。一個農民要種200畝地,才能達到10萬元的年收入,否則就不如進城打工。
考慮到進城之后的各種便利,城里收入增長比農村快,以及農業生產風險大等等因素,你至少要給農民40畝地,他才可能愿意長期種地,安心種地。
所以,農業生產必須上一定的規模,否則農業生產積極性會受影響,糧食安全也會出問題。承包經營權的分離和流轉,可以使得土地慢慢聚集到愿意種糧、善于種田的人手里,實現規模經營。
與“規模生產”相對應的,是“規模居住”。以前農民多,農業生產規模小,農民住在很分散的村里。這種分散的居住和小農經濟相適應,但是在規模農業時代,會產生兩個問題。
問題之一,是占用了大量的耕地。你看現在很多農村,有大量的住宅,但是沒有人住,常年空在那里,不僅浪費了建房的各種支出,也浪費了土地。以后農民數量會更少,這種情況會更嚴重。
問題之二,是農村地廣人稀,所有的基礎設施使用率都很低,因此變得不劃算。不劃算就會不提供,至少是提供不足,因為運營的成本太高了,提供足了,又會造成很多浪費。
比如說,現在很多農村的中小學,學生很少,因為孩子都到城里上學去了。這樣一來,農村的學校就很難持續下去。
客觀的要求,是未來的農民聚集到少數鎮子上。這樣有兩個好處,一是減少對耕地的占用,二是農民聚集在鎮子上,可以集中修路、供水、供電、供氣,以及提供學校、醫院、移動通訊信號塔等等現代生活的設施。
否則,農村很分散,這些基礎設施的成本都會很高,反過來導致農村缺乏基礎設施。農村的基礎設施向來比城市差很多,其實就是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