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中央企業積極選擇作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而且其中的一些企業,如中糧、國投已進行了集團公司自身改革,對旗下企業放權。這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要求,也是解決集團公司自身矛盾的選擇。
國有企業改革旨在將執行指令性計劃的國有企業改革為能夠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競爭發展的市場主體。這就要求賦予國有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因此擴大企業自主權便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起點。而國有企業要被賦予的權力則主要掌握在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手中。隨著作為市場主體的國有企業自主權不斷擴大,行業主管部門的權力則會不斷縮小。尤其是1994年啟動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國有企業要成為市場競爭主體已是不可逆轉的選擇。相應地,行業主管部門必然要走向終結,1998年適應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國務院進行了機構改革,行業主管部門被撤銷。
行業主管部門被撤后,政府無法直接管理數量眾多的國有企業,當時便新組建成立了一些集團公司,每個集團公司旗下則聚集了相當數量的國有企業。由此形成了政府管理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管理旗下國有企業這樣的體制。國有企業是市場競爭主體,那么集團公司是什么?它在名義上是企業,而實際上則是代表政府管理國有企業的機構,是代理人。做一個消極的代理人,則失去存在的意義;做一個積極的代理人,則必然要向企業收權。而后者則成為了選擇,具體表現為中央企業曾經實施的加強企業集團化管控。這種集團化管控的權力上收,同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是相悖的。因此,在接下來的國有企業改革中,集團公司不只是進行公司制改制,同時還要進行職能上的轉變。這就是集團公司不能再是目前的國有企業管理機構。
那么,它應該是什么,筆者認為可以有三種選擇:一是將集團公司直接轉變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它所投資的企業一般應為股權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建立有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它對企業僅行使股東權力,通過董事會參與企業的治理,而不是目前對企業所實施的直接管理。二是集團公司轉變市場競爭主體。這時,集團公司要進行公司化改造進而成為公司制企業。同時,要對旗下的法人企業進行重組整合。一部分企業要被取消法人資格,通過業務整合或成為生產單位,或成為授權經營的事業部。一些仍被保留法人資格的企業應成為全資子公司,是一個戰略執行單位,實行專業化經營。三是集團公司被撤銷,旗下企業或者被整合到其他企業中去,或者成為由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進行業務經營活動。顯然,就中央企業集團公司來說,數量比較多,不能都成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一些集團公司只能是做后兩種選擇。目前中央企業所做的合并重組看似在減少中央企業的數量,實際上,在相當程度上也是在進行集團公司的改革。如兩個企業的合并則意味著一個集團公司的消失,原集團公司旗下企業要被重組整合。同時,企業的規模變得更大了,下一步集團公司則會轉變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而不再是目前的國有企業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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