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場首個因欺詐發行而面臨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電氣,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而將證監會告上法庭。北京一中院5月4日一審宣判,不支持欣泰電氣的全部主張,認為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罰幅度適當。
訴訟請求被駁回后,欣泰電氣本周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對投資者表示,“公司已決定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稱“正在行使自己的權力并盡最大努力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
根據深交所此前披露的信息,欣泰電氣退市進程有七個階段:一是收到證監會處罰決定,二是公司股票復牌交易30個交易日,三是深交所作出股票暫停上市的決定,四是公司等待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屆滿,五是深交所作出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六是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復牌交易30個交易日,七是退市整理期結束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目前,欣泰電氣退市進程處于第四個階段。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深交所將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移送決定之日起12個月期限屆滿前的15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證監會2016年7月5日對欣泰電氣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就是說,深交所最早將在今年6月左右對其作出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但隨著欣泰電氣的上訴,這一日期有可能被推后。
了解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對財新記者表示,欣泰電氣上訴實為繼續拖延時間之舉,“一方面是想維持現有局面讓公司存續經營,另一方面是想拖延投資者索賠請求以便爭取時間再做對策。”
欣泰電氣全部主張被駁回
庭審中,雙方有三個爭議焦點,涉及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第一,證監會對欣泰電氣相關財務數據造假的認定,是否欠缺司法鑒定部門或者專業審計部門的意見;第二,違反《證券法》第13條規定的“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是否構成189條所指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第三,原告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北京一中院認為,欣泰電氣提交的全部證據均與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無直接關聯,不予采納;證監會提交的全部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要求,予以采納。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欣泰電氣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上市后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這些違法行為“確已無庸議”,欣泰電氣的訴訟理由“均不能成立”。
法院判決書在回應雙方爭議點時寫道:發行人的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就足已對市場投資者的判斷產生誤導,從而對證券發行秩序和投資者權益造成損害,其當然屬于《證券法》第189條第一款予以處罰的情形之一;專業機構的意見并非證監會查明案件事實的必要依據;欣泰電氣認為證監會沒有就專門性問題進行認定的職權,是對行政職權的誤解;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原告存在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原告所持虛構收回應收賬款情節顯著輕微等主張沒有事實依據。
投資者索賠不能再拖
根據北京一中院5月4日的判決書,欣泰電氣如不服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欣泰電氣本周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對投資者表示,“公司已決定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希望此案能盡快有結果的投資者擔心,隨著上訴提上日程,對欣泰電氣的索賠請求會因此一再拖延。此前,欣泰電氣5月3日公告,已陸續收到21名投資者訴該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之起訴狀,相關案件已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欣泰電氣已聘請專業律師團應訴。根據上述案件的傳票,相關案件已于4月19日進行第一次庭審,截至公告發布日此案件尚未作出判決。
盡管興業證券此前公告稱,擬出資5.5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賠付投資者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造成的損失,但至今仍未公布明確方案。不少投資者按捺不住,害怕先行賠付方案不能落地,而自己的損失得不到補償。
興業證券今年3月16日表示,正在努力加快進程,爭取盡快正式確定賠付方案,并特別指出,進行先行賠付不受欣泰電氣提起行政訴訟的影響,不會因欣泰電氣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或暫緩先行賠付的實施。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總經理徐明此前對財新記者表示,按法律規定,民事賠償金的優先級高于行政處罰的罰款和刑事中的罰金;但實踐操作中,因民事訴訟的流程漫長,常出現的結果是,民事賠償啟動的時候,錢很可能已經被罰沒了。對此,他建議可以考慮先將罰款或罰金安排到賠償基金的具體制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