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證監會網站6月19日同時發出《關于責令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并限期整改的通知》。
通知原文如下:
關于責令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并限期整改的通知
財會便〔2017〕24號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因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分別于2016年7月、2017年5月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9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55號)。為了切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資本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財政部 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發布,2012年修訂)》(財會〔2012〕2號),財政部、證監會決定:
一、責令你所自受到第二次行政處罰之日起(以行政處罰決定書發文日期為準,即2017年5月23日,下同)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
二、自受到第二次行政處罰之日起,你所應根據向財政部、證監會提交的書面整改計劃,于2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
三、財政部、證監會將對你所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根據核查情況做出是否允許你所恢復承接新的證券業務的決定。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間,你所首席合伙人、審計業務主管合伙人和質量控制主管合伙人不得離職、辦理退伙或轉所手續。
特此通知。
財政部會計司 證監會會計部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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