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策略交易系統程序錯誤,造成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引發市場劇烈波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事發后,證監會迅速啟動調查,經查,光大證券在當日13時開市后至14時22分,在未向社會公告相關情況的情形下,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IF1309、IF1312共計6240張,合約價值43.8億元;賣出180ETF共計2.63億份,價值1.35億元,賣出50ETF共計6.89億份,價值12.8億元。
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在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為內幕信息,光大證券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內幕信息公開前進行股指期貨和ETF交易構成內幕交易,違法所得金額巨大,情節極其嚴重。
證監會決定給予最嚴厲的處罰,沒收光大證券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罰沒款共計5.23億元;對包括楊劍波在內的四名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警告,處以60萬元罰款,并采取終身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
為何起訴證監會?
楊劍波提出
其并非高級管理人員
沒有參與會議決策
不應對其處以重罰
2014年2月,楊劍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證監會,請求法院撤銷其2013年11月1日做出的(2013)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同日做出的(2013)20號《市場禁入決定書》。
根據證監會2013年11月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光大證券當時在陳述申辯中提出:
其一,2013年8月16日全天所做對沖交易,是按照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和策略投資的原理,按照既定計劃進行的必然性和常識性操作,具有合規性和正當性,符合業內操作慣例。
其二,本案系我國資本市場上首次發生的新型案件,事件發生時,作為一個正常理性的市場交易主體,無法判斷錯單信息屬于內幕信息,更無從判斷下午的行為可能構成內幕交易行為。證監會認定相關交易構成內幕交易法律依據不足。
其三,證監會對于違法所得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存在計算錯誤。
其四,即使證監會認定其構成內幕交易,也應該從輕減輕處罰,不應處以5倍罰款。
除上述申辯理由外,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還提出,沒有內幕交易的主觀故意,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還分別提出了各自的申辯意見。其中,楊劍波提出,其并非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參與會議決策,不應對其處以重罰。
為何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