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華集團隸屬化工染料行業,主營產品為染料以及其他延伸產品如H酸、合成蒽醌、工業硫酸、聚氨酯海綿等。5月9日,公司的IPO申請獲得了主板發審委2017年第71次會議審核通過。在審核過程中,浙江吉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吉華集團”)被發審委關注到各期環保投入與排污量的匹配度、關聯交易銷售價格是否公允,以及報告期內凈利潤和銷售凈利率持續下降等問題,要求公司針對上述問題進行補充說明。
對于發審委對公司各期環保投入與排污量匹配度的關注,絕非是空穴來風,因為染料行業本身就是高污染、高排放的行業。根據招股說明書披露,吉華集團曾在2013年就因H酸生產工藝變更未及時申報登記廢活性炭與相關濾餅混存等事項,被鹽城市環境保護局罰款26萬元。
然而,相較生產過程中環保問題的被關注,吉華集團盈利能力出現持續下降的問題反而更應該引起投資者關注,畢竟該公司業績成長性關系到其上市后二級市場上的表現。與此同時,做為一家IPO已經獲批的企業,按理說,公司所批露的數據是經過多方審核后發布的,本應該清晰明了,可實際上,筆者在對比其發布的前后兩版招股說明書時,發現該公司銷售數據一團亂麻,存在多處不統一現象。
盈利能力持續下滑
招股說明書披露,吉華集團2016年實現營業收入為21.6億元,相比2015年的29.16億元大幅下滑了30%以上;2016年實現凈利潤為4.29億元,相比2015年的7.36億元更是大幅減少了4成以上。造成公司盈利衰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主營產品盈利能力的持續下滑,2014年至2016年的毛利率分別為48.65%、41.46%和34.45%,凈利率分別為31.53%、25.25%和19.88%,降幅明顯。
當然,如相較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看,目前吉華集團的毛利率仍處于較高的水平。如同行業公司閏土股份,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毛利率僅分別為43.48%、32.34%和31.88%,各年度盈利表現均比吉華集團要低一些,這意味著如以閏土股份的盈利表現做為其上市后的業績參考,則不排除吉華集團的毛利率在未來存在進一步下滑的可能。
對此,吉華集團在招股說明書中也坦陳:“未來,若下游市場需求出現景氣度下降或公司不能通過提高染料附加值而消除原材料價格上漲的影響,公司主營業務毛利率及凈利率可能存在進一步下降的風險,將會影響公司的盈利能力”。就此來看,吉華集團在上市后,投資者還是需要時刻警惕其業績的隨時“變臉”可能。
筆者認為,未來對該公司業績下滑形成壓力的還有人力成本因素的變化。招股說明書披露,該公司2015 年末和2016年末的員工總數分別為2387人和2272人,同時現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金額則分別為20.09億元和19.82億元,折算人均人力成本分別為8.41萬元和8.72萬元,2016年的同比增幅不足4%,明顯落后于社會平均上漲幅度,這意味著吉華集團在2016年給全體員工幾乎沒有大面積漲過薪水,而這也就給該公司上市后人力成本的上漲預留下較大的空間。
銷售數據前后不一致
資料顯示,吉華集團分別在2016年和2017年發布過兩版招股說明書,兩者均包含了2014年度的銷售數據,仔細對比這兩版招股書中披露的數據,可以發現其銷售數據存在明顯的前后矛盾。
在2017年版招股說明書中,2014年排名第一位的生產型客戶為航民股份,涉及銷售金額6957.69萬元,而在2016年度發布的招股說明書中,吉華集團2014年度前五名客戶中卻未包含航民股份。2014年度,公司第5大客戶對應的銷售金額僅為4486.25萬元,意味著在2016版招股說明書中,認定的2014年度對航民股份的銷售金額理論上是不可能超過第五大客戶4486.25萬元的,然而這與2017版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同口徑數據相比,則相差了2500萬元。那么,在這兩版招股說明書披露的銷售數據中,到底哪一版才是真實的呢?
更何況,還不止是航民股份這一家客戶的2014年度銷售收入金額存在明顯的前后矛盾,其他部分關鍵客戶也存在類似問題。如在2017版招股說明書中,吉華集團在2014年還向第4大客戶“EVERLIGHT CHEMICAL INDUSTRIAL CORP”銷售了5090.98萬元,向第5大客戶“江蘇德旺化工工業有限公司”銷售了4907.52萬元,這兩個客戶均為生產型客戶。但是吉華集團在2016版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主要客戶銷售信息卻顯示,“EVERLIGHT CHEMICAL INDUSTRIAL CORP”并未計入到2014年前五名客戶名單中,這意味著在2016版招股說明書中,認定的2014年度對該公司的銷售金額不可能超過4486.25萬元,這與2017版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同口徑數據,也至少相差了500萬元。同時,2016版招股書披露吉華集團在2014年度向“江蘇德旺化工工業有限公司”僅銷售了4486.25萬元,勉強躋身于前五大客戶名單中,與2017版招股說明書披露的4907.52萬元數據也相差了4百萬元以上。
此外,2017版招股書中披露吉華集團在2014年還向貿易型客戶中的第2大客戶“JP MIDAS INTERNATIONAL”和第3大客戶“GUN-PA BOYAR MADDE VE KIMYASAL MADDELER TEKSTIL SANAYI VE TIC.LTD.STI?!狈謩e銷售了4656.08萬元和4607.47萬元,然而與生產型客戶銷售數據類似,“JP MIDAS INTERNATIONAL”也未能躋身于2016版招股書的2014年度前五名客戶當中,公司披露的對“GUN-PA BOYAR MADDE VE KIMYASAL MADDELER TEKSTIL SANAYI VE TIC.LTD.STI?!钡匿N售額為5487.62萬元,相比2017版招股書多出了1100萬元左右。
針對多個客戶的2014年度銷售收入金額,吉華集團在兩個版本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結果均不一致,且金額均相差達數百萬乃至數千萬元,實在令人懷疑該公司招股說明書數據披露的真實性。更加詭異的是,在針對部分大客戶的銷售收入金額披露相差巨大的基礎上,最終在兩版招股說明書中針對2014年度銷售總收入披露金額卻完全一致,這種結果是明顯地不符合正常財務核算邏輯的,對此,公司又該如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