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當前,非法集資的犯罪手法已由早期直接吸款的債權類投資、生產經營類投資,轉變為私募基金等股權類投資,以及承諾商品回購、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營銷類投資
▲打擊非法集資不僅需要相關部門不斷深入做好常態化宣傳教育,也需要廣大群眾更加積極主動地豐富金融風險知識,培養理性投資理念,強化投資風險意識,切實維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2511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4.48%、0.11%。雖然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勢頭有所遏制,但總體形勢依然嚴峻,大案要案時有發生,風險隱患也大量積聚,且各地存量案件化解緩慢,新發案件不斷積壓,化解處置壓力比較大。
具體來看,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仍是非法集資重災區,非法集資組織化、網絡化趨勢日益明顯,跨區域案件不斷增多,雖然隨著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的不斷深入,P2P網絡借貸領域非法集資案件增速回落,但前期野蠻增長存量風險依然積累較大。特別是非法集資下鄉進村趨勢明顯,嚴重損害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成為影響當地農村金融環境和社會環境的重要隱患。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高發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經濟新常態下,企業生產經營比較困難,一些企業前期通過非法集資來維持正常運轉,一旦資金鏈斷裂非法集資風險就隨之暴露;二是民間投資熱情高漲,但正規金融服務難以滿足民眾投資需求,給非法集資活動以可乘之機,犯罪分子假意迎合社會公眾對個人資產保值增值需求,包裝推出各種形式并承諾高收益、高回報的所謂理財產品,手段花樣不斷翻新,投資者辨別難度加大;三是雖然民間投融資比較活躍,但在一些領域法律制度還需完善,監管空白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實施非法集資活動,而且,很多群眾對非法集資了解不多,缺乏成熟的金融風險防范意識,投資理財時容易忽視風險,甚至受騙上當。
據了解,當前,非法集資的犯罪手法已由早期直接吸款的債權類投資、生產經營類投資,轉變為私募基金等股權類投資,以及承諾商品回購、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營銷類投資。而且,為逃避打擊通常以合法形式掩護犯罪行為,如通過注冊成立公司企業,虛報注冊資本,制造實力雄厚的假象,再以投資、理財等名義,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收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
比如,通過民間“抬會、合會、標會”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向社會公眾集資;以興辦實業,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等名義,承諾回報以收取定金、股金等。而且,組織從事非法集資的人員往往利用職業融資團隊包裝項目、招募專業營銷人員、在大中城市核心地段設立網點等手段開展非法集資,欺騙性強。
針對非法集資的新變化和新趨勢,相關部門強化重點行業領域監管,對于非法機構、非法業務注重分工配合,實現“穿透式”監管,消除監管真空;穩妥做好案件風險處置,并于5月份至7月份針對投資咨詢、第三方理財、網絡借貸平臺、私募股權投資、電子商務等重點領域,開展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專項排查;同時全力推動出臺《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需要看到的是,雖然通過完善監管制度、強化防控措施、依法有力打擊能夠有效遏制非法集資活動,但公眾強化理性投資的理念、增強風險意識是削弱非法集資生存基礎的關鍵。這不僅需要相關部門不斷深入做好非法集資的常態化宣傳教育,也需要廣大群眾更加積極主動地豐富金融風險知識,培養理性投資理念,強化投資風險意識,切實維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廣大群眾對于這些行為尤其要提高警惕,比如所許諾的投資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許諾“靜態”“動態”收益等回報方式;在街頭、超市、商場等人群密集、流動場所及金融機構辦公場所附近發放“理財產品”廣告;頻繁招攬老年人投資,尤其以公開講座、聚會、饋贈禮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以“虛擬貨幣”“資金互助”及境外股權、期權、期貨、能源、貴金屬等投資、交易為噱頭吸引投資,投資金額不限且許諾固定回報;要求向個人賬戶交付投資款、以現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資款或者讓投資人在境外開立銀行賬戶劃轉投資款;聲稱與銀行“戰略合作”或者聲稱群眾的資金由銀行托管、監管,但實際上僅僅是在銀行開立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