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理財資訊:離婚了,你的債我可以不背!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據悉,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那么在新的司法解釋生效后,對普通的債權債務糾紛將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
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布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排除以及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細化和完善。
夫妻共同債務究竟應如何認定?為何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為重要認定標準?能否解決近年來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離婚后被負債”問題?……這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發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就相關焦點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盡量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
記者:這份司法解釋強調,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什么?
程新文:這一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范,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記者:司法解釋為何要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認定標準?“家庭日常生活”的標準是什么?
程新文: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學理上稱之為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的法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
我國民法學界、婚姻法學界通說認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家庭日常事務的范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這是婚姻的當然效力,屬于法定代理。因此,在夫妻未約定財產分別制或者雖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債權人為免舉證難可事前防范
記者: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很廣,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之外的夫妻債務,如何界定是否屬于共同債務?
程新文:司法解釋規定,對于上述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有的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但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財產,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而產生,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情形更為復雜。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權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以及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等。
記者:那么,在夫妻債務糾紛中,債務究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哪一方來舉證證明?
程新文: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共同債務。
對于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