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證監會通報2016年上半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執法情況,新富資本就曾被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時隔一年多,新富資本再度因違法違規遭到證監會處罰。
由于存在存續產品未備案、向不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和未落實風險評估等多項違法違規事實,近期來自廣東的兩家私募基金遭到證監會處罰。
在上周五的例行發布會上,證監會通報了一宗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深圳前海新富資本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新富資本)未在產品存續期間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在銷售相關產品過程中未對所有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對相關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
由于新富資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新富資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先林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其他兩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顏昌仕、任蕾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萬元罰款。
事實上,這并不是新富資本第一次遭到證監會處罰。根據基金業協會備案的信息顯示,2016年8月19日,證監會通報2016年上半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執法情況,新富資本就曾被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時隔一年多,新富資本再度因違法違規遭到證監會處罰,可見內部運作問題依然十分突出。
除了新富資本之外,上周還有一家私募基金因類似原因遭到廣東證監局處罰。根據廣東證監局9月1日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廣東盈隆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盈隆匯)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是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截至調查日(2017年2月21日),廣東盈隆匯管理的廣東盈之匯貳號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廣州盈笙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廣東盈之匯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3只基金)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是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廣東盈隆匯官網公開發布3只基金的產品認購流程、投資項目詳細介紹、產品說明等信息,不特定投資者可登錄該公司網站瀏覽上述宣傳推介信息。
三是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并承諾最低收益。廣東盈隆匯通過與3只基金的投資者簽訂《基金回購協議》的方式,變相向投資者作出保本承諾。廣東盈隆匯在3只基金的《合伙協議》中,根據投資者出資金額大小約定不同檔次的預期年化收益率。
四是未落實投資者風險評估要求。廣東盈隆匯自行銷售部分基金時,未按規定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
廣東證監局認為,廣東盈隆匯上述違規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構成《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違規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局決定:對廣東盈隆匯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何紹成、余毅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萬元罰款。
今年以來,多地證監局開展了針對私募基金的專項檢查,發現私募運作中存在不少違法違規問題,近幾個月來,各地證監局已經對存在問題的私募采取了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