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通道業務難做
除了上述兩大類外,對于第三大類交易對手方,即以產品形式參與,監管層在這次也作出詳細要求。這是市場關注的焦點,主要因為過去這里衍生大量的私募通道業務,是個人投資者參與場外期權業務的熱門方式。
據了解,過去個人投資者若想參與場外期權,券商會建議客戶借助通道來成立私募產品,產品至少兩人以上認購,成為一致行動人,資金門檻在500萬-1000萬之間不等。
通知要求,如果以產品形式參與,應當為合規設立的非結構化產品,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同時符合兩項條件。
首先,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單一投資者在產品中權益超過20%的,應當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專業投資者的基本標準,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相關投資經驗。其次購買場外期權支付的期權費以及繳納的初始保證金合計不超過產品規模的30%。
“按照這個規則執行的話,參與門檻就會數倍提高,淘汰掉不少不符合2000萬標準的投資者,也能降低個人投資者的參與興趣。我個人認為這是好事,場外期權不是全民化的業務,這能提升市場參與者的質量,風險承受能力要與業務匹配。”廣州一家私募基金人士5月14日向記者談道。在他看來,未來個人投資者走通道的意愿將大幅下滑。
“從條件約束來看,私募的通道業務基本很難開展了。第一產品總規模不低于5000萬,這是非常大了;第二投場外期權只有少量比例,不能超過30%,會大幅降低個人投資者的熱情。”前述大型券商期權人士談道。
合格投資者穿透程度高
正由于場外期權帶有“杠桿”屬性,在經歷2017年蓬勃發展以后,該項業務在后期演化成用于“變相配資”“繞道監管減持”等目的;業務形式在資金端出現了份額拆分;投資者參與的門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降再降……這就出現了500元亦能參與場外期權的不正常現象,這對監管來說提出了較大的挑戰。
此次通知就對券商提出“穿透”的要求,要對私募基金的身份、資金來源、交易目的等進行一一核查。
具體而言,根據通知顯示,證券公司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對投資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機構的真實身份、資金來源合法性、產品合同中對投資場外期權是否約定、相關風險是否揭示等進行核實;審慎核查投資者真實交易目的,查驗投資者是否具有真實的風險管理需求,確認相關投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確認交易對手方的資金來源為依法依規取得或募集的資金,不存在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或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有關情況。
對于產品形式參與的,通知要求券商應當核實產品管理人是否真實承擔管理人職責,并對產品最終投資人進行穿透核查;對于法人參與的,券商應當對機構主體及股東信息進行核查。定期對客戶進行回訪,確保投資者持續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
深圳一家大型券商營業部總經理5月14日向記者表示,核查難度不大,主要是要求私募基金提供最終投資者的明細;要求基金管理人要承諾真實交易目的、資金來源情況真實性等。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隨時關注財經365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