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一之后,為了應對監管要求,信托公司加強了合規自查的力度。多家信托公司表示,公司正緊鑼密鼓地開展自查活動,目前已連續收到多個監管文件,自查內容除銀信業務外,還包括信托項目風控、渠道銷售、創新業務等內容。
關于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監管機構早前有過明確的規定。早在2004年,銀監會下發《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信托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其中在“特別事項揭示”部分第五款,要求信托公司披露“(五)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處罰的情況”。而在《暫行辦法》中規定,對于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在2009年12月份,銀監會發布《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修訂信托公司年報披露格式規范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信托公司年報披露進行進一步細化要求,其中明確提到:“除披露格式中明確標注的可選項目外,任何信托公司不得隨意調整、刪減披露格式和內容,但可根據自身需要增加信息披露內容。”
而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則規定,對于“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某大型信托公司研究員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對年報信息披露還是很重視的,嚴格遵守報送時間和指定披露地點的規定。但由于絕大多數信托公司并非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并不會對信托公司年報進行實質性審查,,部分信托公司可能在年報中遺漏部分待披露信息,如公司風險、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內容。
今年3月底至4月中旬,銀監會連續出臺了7個監管文件,落實“強監管”。雖然主要針對的是銀行業,但信托業毫無疑問也將受到影響。中融信托研究員認為,2017年信托公司應將防風險放在重要位置,特別關注合規風險。
可以預見,在“強監管”之下,對信托公司的合規性的要求將更加嚴格,信托公司“吃罰單”的情形或許將會更加頻繁。
目前,尚未有信托公司因年報披露內容不完整遭受監管部門處罰的案例。信托公司需要進一步提升信息披露完整性和水平,尤其是在社會責任、創新發展、風險信息等部分。